通 知
沈阳市老干部局转发省老干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辽组通字[2012]68号)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
二、
三、
四、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护理费。
五、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以上调整从
学校根据文件精神,已经具体贯彻落实,护理费及补发护理费已进入3月份工资,望各位离休老同志互相转告,并查收。
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