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社保局要求,除办理医保异地安置人员外,在参保地(沈阳)以外地区发生住院行为,务必在住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工资保险科备案。
备案电话:024-83687386。
联系人:徐腾飞。
时间:2018-05-04浏览: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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