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学校制度规定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基数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社保局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从2012年1月起,对我校医疗保险基数进行调整。由于国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尚未出台,考虑教职工切身利益,学校决定按以下办法调整医疗保险基数:
一、基数构成
1.在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调整为2012年10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参照沈阳市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之和。
2.退休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基数调整为2012年10月退休费总额。
二、其他
1. 个人医疗保险账户补缴划拨部分将于11月初进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医保卡)。在职参保职工2012年1至10月个人缴费补扣部分在11月工资中扣除。
2. 2012年2至10月,改发退休费的参保职工在职期间差额补缴工作与此次调整同步操作。
人事处
201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