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省市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起,本年度再次调整我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本次将2012年新增绩效津贴部分计入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办法仍按2011年调整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计划财经处
人 事 处
2012年9月25日